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_201608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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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:
  (一)刑事、民事、行政判决书;
  (二)刑事、民事、行政、执行裁定书;
  (三)支付令;
  (四)刑事、民事、行政、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;
  (五)国家赔偿决定书;
  (六)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;
  (七)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;
  (八)对妨害诉讼行为、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、罚款决定书,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,因对不服拘留、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;
  (九)行政调解书、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;
  (十)其他有中止、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、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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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后更新于 Sep 17, 2025 01:00 UTC