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苏联通在应诉某案件时,提交的证据里面,已逐条列举出自身对公民隐私的侵犯行为。
当一家公司堂而皇之地站在法庭上,将其对公民私人通信的监控数据作为证据提交时,这已不仅是一起普通的商业纠纷,而是对宪法尊严的公开践踏,是对法治文明的公然强暴!
我国宪法第四十条白纸黑字、庄严明确规定: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。这一庄严条款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石。而作为被依法授权提供通信服务的运营商,其核心义务本是保障这一基本权利,而非反过来成为最危险的侵害者。江苏联通的行为,是对其法定职责的彻底背叛。
更为严重的是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,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,构成犯罪;单位犯前三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。 公民的通信内容,无疑是最为敏感和核心的个人信息。运营商在无明确、法定授权且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,系统性监控并获取通信内容,其行为性质已完全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,涉嫌刑事犯罪。
然而,最令人感到震惊与愤怒的是,此案揭开的仅是冰山一角。事实上,全国各地的电信运营商,为了追逐商业利益,已将无差别的通信监控视为一种“标准操作”。 这意味着,亿万用户的网络活动,时刻处于运营商的窥探之下。一个本应恪守中立、保障通信管道的服务商,竟系统性、普遍性地异化为公民隐私的窥视者。
然而,如此普遍且猖獗的犯罪行为,何以能长期存在?监管部门的系统性渎职难辞其咎。行业主管部门本应是守护行业合规的第一道防线,却对这般大规模的违宪违法犯罪现象视而不见、监管乏力,这无异于纵容。这种不作为,不仅是行政怠惰,更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罪等渎职犯罪。监管的“沉睡”与“缺席”,是运营商敢于将非法监控“常态化”的重要外部条件。
这种行为,是三重意义上的堕落:
- 法治的堕落: 运营商作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,本应是依法经营的典范,却成了宪法的直接违反者。
- 信用的堕落: 用户基于信任将通信秘密托付于运营商,而后者却将这份信任肆意出卖,行业伦理荡然无存。
- 监管的堕落: 如此大规模、普遍性的违法行为能够存在,暴露出行业监管的严重滞后与失灵。
从江苏联通的“个别展示”到全国范围的“普遍存在”,这已不是一个公司的个案违法,而是整个行业陷入的一场系统性、制度性的违宪违法危机。
